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九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二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台南第一高級中學校友會獎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獎勵國立台南第一高級中學優秀生,與獎助清寒生完成其學業為宗旨,並得資助母校辦理獎學活動及校友之各種學術、文藝與體育等活動。
第三條:本會所有獎學基金為新台幣八百五十萬元整,係由台南市國立台南第一高級中學校友會捐助,本會成立後,繼續接受本會之校友及其他熱心公益有志人士之捐助。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台南市民族路一段一號國立台南第一高級中學內。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 基金之籌集、接受、管理及運用
- 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獎學金之核發。
-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均為無給職,由台南市國立台南第一高級中學校友會理事會選聘校友擔任之,但現任校友會理事長為當然董事。
第七條:本會董事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缺席,校友會理事會得另行推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半個月,校友會理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會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重畏事項之決議,應有國立台南第一高級中學校友會之理事過半數及本會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之之。
-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前七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 上年度捐助人清冊。
第十一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基金及財產,均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其他私人團體。
第十五條:本章程原訂於民國63年2月22日,而於民國82年3月19日第一次修正通過,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