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基金會專區優秀清寒獎學辦法民國六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訂定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凡國立台南一中一、二、三年級學生,在母校前學期成績符合左列規定標準且同學年度未獲本會優秀生獎學金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請優秀生獎學金;但一年級生第一學期,不能申請此種獎學金。 第三條:家境清寒或突然變故,經學生申請或母校提出急難救助專案者,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得申請清寒生獎學金,由董事會決定獎助方式與金額。 第四條:凡為母校爭取榮譽,有傑出表現,殊堪嘉許之學生,由母校提出申請,經董事會決議,得頒給獎品或獎學金,予以鼓勵。 第五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給與獎學金:
第六條:各年級優秀生獎學金名額,每學期由董事會決定之,如成績合於規定標準之人數,超過每班一人限額時,則依申請人德智體群四育成績總分高低決定之;但清寒生獎學金名額無限制。 第七條:本獎學金每年第一學期在十一月十日以前申請,而於校慶時頒發;第二學期於三月十日前申請,而於青年節慶典時頒發。 第八條:申請獎學金學生,應繳交下列證件,向母校學務處訓育組申請,轉交本會審核,如證件不齊備者,不予核發。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