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專區校友會章程發佈日期【2010-10-14】|發佈單位【校友會】
民國六十一年元月訂定 民國七十六年元月三十一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七十七年元月三十一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八十二年元月十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八十三年元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五次修正
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十九日第六次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七次修正
民國九十四年元月二十二日第八次修正
民國九十五年元月七日第九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國立台南第一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加強校友間聯繫,促進彼此情感,砥礪學行,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民族路一段一號國立台南第一高級中學內。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凡在光復前台南州立台南第二中學校及台灣省立或國立台南第一高級中學高中部或舊初中部畢、肄業同學,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享受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力。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宗旨及繳納入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各屆畢業生遴選之聯絡員一人至五人為代表組成之;各屆畢業生之班級代表一人為聯絡員,會員代表由聯絡人推舉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通過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第二節 理 事 會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織之。
第十一條: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為當選,並依得票順序錄取候補理事五人,遇有理事出缺時,依次遞補之。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均由理事會選舉之。
第十三條: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襄助處理會務。
第十四條:理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理事長不得連任。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得聘請對會務有貢獻之會員為名譽理事或顧問,聘請有效期間與各該屆理事會任期同。
第三節 監 事 會
第十八條: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織之。
第十九條: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為當選,並錄取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監事出缺時遞補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廿一條:監事會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常務監事不得連任。
第廿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第廿三條: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四節 校友聯誼會
第廿四條:本會應每年舉辦一次校友聯誼會,通知全體校友自由參加。
第廿五條:校友聯誼會由理事會主辦,並得指定一屆或數屆校友協辦。
第五節 委員會及小組
第廿六條: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設置若干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或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及委員若干人。
第廿七條:各委員會或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四章 經 費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或郵局,非經財務組組長及理事長之簽章不得動用。
第三十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台南市政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本章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經台南市政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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