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專區吳啟賓發佈日期【0000-00-00】|發佈單位【】
一、個人介紹
出生:民國二十六年年九月十三日
籍貫:台灣省台南市
學歷:台南一中初中部畢業(民國四十二年六月)
台南一中高中部畢業(民國四十五年六月光復後第十一屆)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民國四十九年六月)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第七期結業(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
經歷:(一)、一、二審法院檢察官、庭長
(二)司法院第一廳幫辦(即理司法院民事應副廳長)
(三)最高法院法官、庭長
(四)台灣高等法院院長
(五)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現任:(一)最高法院院長
(二)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三)司法官訓練講座
二、傑出成就與特殊貢獻
(一)自民國五十六年一月進入法院服務,於任第一審檢察官時屢辦政府官員、司法人員貪瀆等重案,摘奸發伏、淨化政風、維護社會秩序及保彰人權,頗獲好評。尤其五十九年偵辦台北縣八里鄉淡水合作社劫財命案,將三名前科累累之被告處分不起訴,處分書日:「事莫大於人命,罪莫大於死刑,殺人劫財者抵罪,法固無恕。惟必其犯罪之證明,情見跡具令人確信不疑,方為相當。事在疑似,不可輕斷,否則刑一成,而法不能變生死,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與其殺無辜,寧失不經。」經聯合報披露處分書全文,中國時報社論讚揚,稱為對採證法則建立新的里程碑云云,蒙受一陳不期之譽,因而六十年司法節獲選為資深績優人員。
(二)民國六十六年因以「小時生活貧苦,父親眼瞎,端賴母親替人洗衣維持生活,任職法官能在案多事繁人慾橫流中,堅持原則,依法判斷曲直,清廉寡慾,剛毅精神,勇於任事,為一模範法官」而獲選為第十五屆十大傑出青年。
(三)辦案中爭取時間研求新知,撰寫論文、專書;並先後在文化大學法律系、東吳大學法律系所及司法官訓練所等兼任教授及講座,傳授有關民事法規及民事審判實務、法窗夜語、今事今判等專書及論文數十篇)。
(四)民國七十五年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後本清心寡慾,專心審判工作。不意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因現任司法院長三顧毛廬敦催出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襄助督導全省法院司法改革,以利人民。例如各法院成立單一窗口之聯合服務中心、法庭筆錄電腦化、健全司化人員人事制度等。
(五)民國九十年九月出任最高法院院長,除綜理院務,以輔助審判外,並首開創例,院長兼任審判長亦參與審判。又全力檢討舊有不合時宜或不合憲法保彰人權精神之判例,予以廢止或不再援用;並成立保障人權之新判例,例如未通知被告辯護人出庭為被告辯護,即判決被告有罪之確定判決,為實質上判決違背法令,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時,應將原確定判決撤銷,發回原第二審法院更為審判,以保障被告訴訟序權;又如被告提出證據主張其在警調機關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思,法院不得僅傳訊承辦之警調人員證述其非法取供,即不採被告之抗辯並駁回其調查證據之聲請,以期保障憲法人權,並利查清事實真相。各界甚為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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